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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校区派驻珠海校区人员探亲交通费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量:


根据学校2019年5月15日发布的《北京校区派驻珠海校区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全职人员工作每满三个月,可按相关规定在珠海校区报销一次本人往返北京的探亲交通费用”,特此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职人员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来确定。

第二条 首次报销探亲交通费用必须派驻协议中约定的派驻开始日期满三个自然月度,下次报销探亲交通费用必须上次探亲结束日期后满三个自然月度。

第三条 探亲交通费标准按照珠海往返北京的飞机经济舱票价4060元确定。在标准以内凭机票、火车票和往返交通场站的市内交通费票据报销。交通费票据的起止地点必须是北京和珠海。

第四条 探亲结束后,及时把交通费票据交到珠海校区人事部门,由珠海校区人事部门审核、登记探亲记录后转到珠海校区财务办公室进行报销。

第五条 探亲交通费报销款一律打入本人的工资卡,不报销现金。

第六条 该细则由珠海校区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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