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和计生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一)市内定点机构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教职工怀孕后,可选定一家珠海市生育定点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参保教职工凭身份证、社保卡和B超单先在社区医院建档(户籍在学校的教职工或在学校居住的珠海市外户籍教职工可在珠海高新区人民医院建档,咨询电话:0756-3630317),建档后领取母子健康手册和产前保健卡,凭产前保健卡、身份证、社保卡和生育登记证明到选定的生育定点机构办理定点手续。夫妻双方中只要有一方的户籍在广东省内就可在小程序“粤省事”上申请办理生育登记证明。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在省外可在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证明,并到珠海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在学校居住的教职工可到会同社区居委会办理手续,咨询电话:0756-6993902)。
参保教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80%,个人自付 20%。
(二)市外定点机构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教职工在珠海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就医,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市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相应项目结算额度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2.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相应项目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三、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如有生育保险方面的疑问,可拨打珠海市民热线:0756-12345
参考文件(可点击文件名打开网页):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