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认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认定情形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分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24小时内拨打珠海市民热线电话0756-12345申报工伤。
(二)提交的材料
1.《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有效证明;
2.证人的书面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刑事治安案件);
4.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属上下班途中的,还须提交住处证明、上下班路途示意图(交通事故案件);
5.因特殊情况,须提交其他材料。
参考文件(可点击文件名打开网页):
1.《工伤保险条例》
3. 珠海市工伤保险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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