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大陆居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港澳台居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1.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外籍人员
外籍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3.在每个参保地的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延续缴费参保人,可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3.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外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如有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疑问,可拨打珠海市民热线:0756-12345
参考文件(可点击文件名打开网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39号)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