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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30       浏览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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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一、加强博士后相关平台建设

  (一)稳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整体筹划,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稳步扩大工作站规模,支持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粤东西北地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积极向国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博士后招聘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改革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立时须有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相关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备案制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设。围绕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市紧密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创新,积极申报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或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试点工作,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扶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博士后挂职锻炼、博士后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江门市等地区积极探索博士后引进培养使用新机制,为我省乃至全国博士后工作提供可复制的经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建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在博士后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区或行业,建立机制灵活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探索博士后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新机制。在各站点独立运作和学术梯队不脱离原单位的基础上,依托集政、产、学、研、资为一体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各种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促进协同创新、集成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一)大力推进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广东博士后招聘海外行系列活动,吸引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粤从事博士后研究,并优先资助从事国家和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及基础学科研究的博士后。其中,省财政对每位进站博士后资助60万元,对出站后留粤工作3年以上的博士后,给予每人40万元安家补助。(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博士后向创新实体集聚。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依托共建的企业研发中心,构建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导青年博士或青年教师在上述平台从事博士后研究,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理工科高校将工作站博士后作为重要师资来源,联合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出站博士后留粤创业提供扶持。通过组织专项活动、加大政策宣传等方式,推动留粤创业的博士后与创业引导基金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资源对接,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博士后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素质提升培训等政策扶持。鼓励各地各部门对博士后留粤创业给予一定安家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完善博士后经费投入机制。根据推进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多渠道资金来源,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博士后事业发展经费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解决博士后住房问题。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便于使用、产权明确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改造建设一批博士后公寓,切实解决博士后住房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博士后来粤留粤提供便利。完善博士后在站期间户籍管理措施,允许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其迁移入户为常住人口。为外籍来粤博士后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出入境和停居留方面提供便利。出站博士后可由省内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户口(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落户等服务。(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联系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广东省博士后联谊会改革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博士后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博士后科研生活的实际困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我国博士后制度还存在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培养质量有待提升、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巩固博士后制度独特优势,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

  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核心,强化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紧密结合重大项目,加强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加大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力度,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把扶持创新创业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着力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把健全服务体系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落脚点,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建设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新进站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二、改革管理制度

  (四)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明确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改革博士后证书发放方式,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六)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严格设站条件,严守设站程序,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度控制设站规模,适当下放设站审批权限。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下放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设站审批权限。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工作。

  (七)全面推开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设站审批、交流服务等工作。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管理办法

  (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九)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站内资助办法。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十)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与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各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由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或各省(区、市)确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提高培养质量

  (十一)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备案的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十二)加大交流力度。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力度,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学术水平,深入推进全国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

  (十三)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实施分类评估。综合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设站资格。指导地方建立实时、动态的评估体系,授权地方开展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

  五、支持创新创业

  (十四)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十五)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六、做好保障工作

  (十六)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整合优化各项博士后人才培养计划,突出特色,提升效率。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十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十八)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国家与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推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效率。为外籍来华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十九)建设交流平台。将全国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交流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统筹建设,加强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提供相应的服务。实施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发挥定期开展的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作用,为中西部地区提供科技服务。支持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搭建区域性博士后交流平台,推进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对接。

  (二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